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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子之义必纯取法天地而观于先圣。士庶之义,必奉于父母而正于君长。故虽有明君,士不先教,不可用也。 古之教民,必立贵贱之伦经,使不相陵。德义不相逾,材技不相掩,勇力不相犯,故力同而意和也。古者,国容不入军,军容不入国,故德义不相逾。上贵
凡战,定爵位,著功罪,收游士,申教诏,询厥众,求厥技,方虑极物,变嫌推疑,养力索巧,因心之动。 凡战,固众,相利,治乱,进止服正,成耻,约法,省罚,小罪乃杀,小罪胜,大罪因。 顺天、阜财、怿众、利地、右兵,是谓五虑。顺天奉时,阜财因
凡战之道,用寡固,用众治;寡利烦,众利正。用众进止,用寡进退。众以合寡,则远裹而阙之;若分而迭击,寡以待众;若众疑之,则自用之。擅利则释旗,迎而反之。敌若众,则相众而受裹。敌若寡若畏,则避之开之。 凡战,背风,背高,右高左险;历沛历圮
古者,以仁为本,以义治之之谓正。正不获意则权。权出于战,不出于中人。是故杀人安人,杀之可也;攻其国,爱其民,攻之可也;以战止战,虽战可也。故仁见亲,义见说,智见恃,勇见身,信见信。内得爱焉,所以守也;外得威焉,所以战也。战道:不违时,不
凡战之道,位欲严,政欲栗,力欲窕,气欲闲,心欲一。 凡战之道,等道义,立卒伍,定行列,正纵横,察名实。立进俯,坐进跪。畏则密,危则坐。远者视之则不畏,迹者勿视则不散。位,下左右,下甲坐,誓徐行之,位逮徒甲,筹以轻重。振马躁,徒甲畏亦密
凡為吏之道,必精絜(潔)正直,慎謹堅固,審悉毋(無)私,微密韱(纖)察,安靜毋苛,審當賞罰。嚴剛毋暴,廉而毋刖,毋復期勝,毋以忿怒夬()。寬俗(容)忠信,和平毋怨,悔過勿重。茲(慈)下勿陵,敬上勿犯,聽間(諫)勿塞。審智(知)民能,善
昭王元年二年,攻皮氏。三年四年,攻封陵。五年,歸蒲反六年,攻新城七年,新城陷。八年,新城歸。九年,攻析。十年十一年十二年十三年,攻伊闕。十四年,伊闕。十五年,攻魏。十六年,攻宛。十七年,攻垣、枳。十八年,攻蒲反。十九年廿年,攻安邑。廿一年,
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,南郡守騰謂縣、道嗇夫:古者,民各有鄉俗,其所利及好惡不同,或不便於民,害於邦。是以聖王作為法度,以矯端民心,去其邪避(僻),除其惡俗。法律未足,民多詐巧,故後有閒令下者。凡法律令者,以教道(導)民,去其淫避(僻),除
「害別徼而,駕(加)罪之。」 可(何)謂「駕(加)罪」? 五人,臧()一錢以上,斬左止,有(又)黥以為城旦;不盈五人,過六百六十錢,黥(劓)以為城旦;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,黥為城旦;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,(遷)之。求比
治獄 治獄,能以書從其言,毋治(笞)諒(掠)而得人請(情)為上;治(笞)諒(掠)為下;有恐為敗。 訊獄 凡訊獄,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,各展其辭,雖智(知)其訑,勿庸輒詰。其辭已盡書而毋(無)解,乃以詰者詰之。詰之有(又)盡聽書其解
為都官及縣效律:其有贏、不備,物直(值)之,以其賈(價)多者罪之,勿羸(纍)。 官嗇夫、冗吏皆共賞(償)不備之貨而入贏。 衡石不正,十六兩以上,貲官嗇夫一甲;不盈十六兩到八兩,貲一盾。甬(桶)不正,二升以上,貲一甲;不盈二升到一升,
任法(廢)官者為吏,貲二甲。 有興,除守嗇夫、(假)佐居守者,上造以上不從令,貲二甲。?除士吏、發弩嗇夫不如律,及發弩射不中,尉貲二甲。 發弩嗇夫射不中,貲二甲,免,嗇夫任之。?駕騶除四歲,不能駕御,貲教者一盾;免,賞(償)四歲(徭
縣各告都官在其縣者,寫其官之用律。 都官歲上出器求補者數,上會九月內史。 有事請(也),必以書,毋口請,毋(羈)請。 官嗇夫免,□□□□□□□其官亟置嗇夫。過二月弗置嗇夫,令、丞為不從令。 除佐必當壯以上,毋除士五(伍)新傅
御史卒人使者,食粺米半斗,醬駟(四)分升一,采(菜)羹,給之韭。其有爵者,自官士大夫以上,爵食之。使者之從者,食(糲)米半斗;僕,少半斗。 不更以下到謀人,粺米一斗,醬半升,采(菜)羹,芻各半石。 宦奄如不更。 上造以下到官佐
行命書及書署急者,輒行之;不急者,日觱(畢),勿敢留。留者以律論之。 行傳書、受書,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(暮),以輒相報(也)。書有亡者,亟告官。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。書廷辟有曰報,宜到不來者,追之。
實官佐、史柀免、徙,官嗇夫必與去者效代者。節(即)官嗇夫免而效,不備,代者與居吏坐之。故吏弗效,新吏居之未盈歲,去者與居吏坐之,新吏弗坐;其盈歲,雖弗效,新吏與居吏坐之,去者弗坐,它如律。 倉(漏)(朽)禾粟,及積禾粟而敗之,其不
從軍當以勞論及賜,未拜而死,有罪法耐(遷)其後;及法耐(遷)者,皆不得受其爵及賜。其已拜,賜未受而死及法耐(遷)者,鼠(予)賜。 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為隸臣妾者一人,及隸臣斬首為公士,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,許之,免以為庶人
縣、都官、十二郡免除吏及佐、官屬,以十二月朔日免除,盡三月而止之。其有死亡及故有夬(缺)者,為補之,毋須時。 除吏、尉,已除之,乃令視事及遣之;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,及相聽以遺之,以律論之。嗇夫之送見它官者,不得除其故官佐、吏以之新官